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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足球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至六章)

2019-05-25 08:16: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学院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实验、科研、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院内任何部门及个人。各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下足球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条  学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院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院长是学院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院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分管副院长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学院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各系、处、室、办、队、班组、各岗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驻院内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行使奖励处罚的职权。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全院的防火工作在院党政领导下,实行四级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度。即院、系、处室、班组。 

第七条  消防安全是教学、实验、科研、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各级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实验、科研、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第八条  各系要成立防火安全组织,各部门要指定人员担任防火安全员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任务: 

(一)  贯彻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令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  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总结防火工作。 

(三)  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四)  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五)  贯彻执行奖惩办法,评选全年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院、系、部、处、馆、中心、公司防火领导小组的任务: 

(一)  贯彻执行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消防安全工作。 

(二)  对本部门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  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研究整改火灾隐患。 

(四)  领导和组织义务消防队活动,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术。 

(五)  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六)  向学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推选委派和变动要报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院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院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学院的教学、医疗、科研、工作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学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三条院  主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职责 

(一)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  在老师和学生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院保卫处消防安全职责 

(一)  在院主管院长领导下,完成保卫消防机关和上级部门布置的消防工作,拟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全院性的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向有火灾隐患单位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定期培训和演练。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  负责学院灭火器的购买和维修并提出相关消防预算。 

(六)  建立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七)  配合有关部门对院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八)  向上级消防部门和院领导、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起草年度防火安全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各部处室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  组织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指示、规定和院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将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统筹安排。 

(二)  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制,确定岗位责任人。定期组织本部门内部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落实安全措施。 

(三)  建立本部门的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扑救初起火灾,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四)  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要按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五)  确保本部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负责消防器材、安全标志的看管。 

(六)  根据需要确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及职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的机关办公楼、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档案馆、变电所、实验室等场所,是天下足球网: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举办聚会、焰火晚会、灯会、会议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首先按《学院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规定》到保卫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并报保卫处备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要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资料须存档并将复印件报保卫处备案。严禁施工中擅自拆改消防设施。一经发现,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要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要划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部门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且作业后确认现场无火灾隐患后方可撤离。公共娱乐场所在活动期间禁止明火施工;室外五级风以上禁止动明火。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随意围占、挪用、遮挡、覆盖。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购买、储存、发放、使用、运输或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部门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及时扑灭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要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院保卫处、消防、公安部门查明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八条 院内固定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设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维护维修及检测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五章 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 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的部门,要确定巡查人员,每日都要进行防火巡查且做好巡查记录。巡查内容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五)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如: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接待中心、教学楼、场馆、实验室等)应当增加巡官查次数,特别要加强下班前的巡查,消除遗留火种。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三十条  各部门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要每个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学院每季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院各部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八)  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  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十)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    防火巡查情况。 

(十二)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完好、有效情况。 

(十三)    上级有关部门随时通知、要求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设有自动灭火消防系统设施的部位,后勤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对学院统一配备或自行配备的灭火器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日常保养与维护,建立档案资料,严防丢失和损坏。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学院的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部门必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并向学院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对院保卫处、上级公安消防机关和上级其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及各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网络、闭路电视、板报、张贴图画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对每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  有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  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各部门还应该组织新上岗位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由保卫处计划安排,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  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